五大曝光丨达州市2025年上半年这9人被终生禁驾!2025年上半年终生禁驾案件基本情况1.丁相华,男,大竹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9********2877,准驾车型A2。2024年3月11日19时42分,丁相华驾驶川S62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大竹县竹周路6公里600米路段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吊销丁相华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柏子财,男,达川区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1********2554,准驾车型D。2024年1月16日18时52分,柏子财驾驶川SK96**号普通摩托车,在达川区百节镇至金山村公路10公里200米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吊销柏子财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3.谭奇文,男,开江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3********0912,准驾车型C1E。2024年9月8日13时21分,谭奇文醉酒后驾驶川SNZ1**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开江县峨城大道锦合园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吊销谭奇文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4.刘宽丽,男,宣汉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2********7996,准驾车型C1D。2024年8月23日22时32分,刘宽丽醉酒后驾驶川S5G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宣汉县三墩-漆树12公里950米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吊销刘宽丽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5.兰彩丽,女,岳池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1621********6825,准驾车型C2。2024年6月19日1时54分,兰彩丽醉酒后驾驶川XF700**号小型新能源汽车,在开江县新安路橄榄广场路段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吊销兰彩丽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6.李亚哲,男,通川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01********0211,准驾车型C1。2024年02月27日02时05分,李亚哲醉酒后驾驶川SL9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通川区滨河东路住院部(变电站)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吊销李亚哲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7.曹伟,男,万源市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02********8931,准驾车型C1。2017年03月04日19时许,曹伟醉酒后驾驶川SF0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万源市竹峪镇中街凤凰桥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吊销曹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8.尹光友,男,万源市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02********6997,准驾车型C1E。2024年05月25日23时53分,尹光友醉酒后驾驶川SB22**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宣汉县宣清路11公里900米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吊销尹光友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9.朱文平,男,开江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3********0315,准驾车型C1。2023年09月02日19时29分,朱文平饮酒后驾驶川SA73**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开江县金山大道久宏加油站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和逃逸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达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吊销朱文平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